学校概况

北京市清华志清中学收退费管理


浏览次数:481 发布时间:2025-03-12 10:16:34 文章来源:本站kb

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,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〉办法》、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等,制定本意见。  

第一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,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。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。   

第二条 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%的本学期学费;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%的本学期学费;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,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。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。  

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,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,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。   

第四条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,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、相关税费等,其余部分应全部退还。   

第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,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,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(学年)。   

第六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,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,学生提出退学的,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。   

第七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,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;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,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。   

第八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,应予签收。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,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。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,给予学生书面答复,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。   

  第九条 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,并应通过张贴公告,编入招生简章(广告)、学生手册、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。